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425,200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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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5 千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其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拘票、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7001870號)等件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孫 曉 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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