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461,200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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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7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四粒(驗餘淨重壹點壹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於97年9 月18日19時37分為警採尿前之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2 級毒品MDMA而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聲請人於98年3 月10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四粒(驗餘淨重為1.158 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9 月26日航藥鑑字第0975036 號鑑定書一紙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上開卷證,聲請人所述屬實。而MDMA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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