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471,2009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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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已歿)
原住臺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8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38條、第40條規定雖於民國94年2月2 日修正,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然依上開說明,就有關違禁物沒收之規定,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仍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0條規定;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現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0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仿柯特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槍改造而成之手槍1 枝(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2 顆,均具殺傷力,有83年度偵字第1898號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3年3 月4 日刑鑑字第55596 號鑑驗通知書1 紙可稽(83年度偵字第1898號卷第56、57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於83年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3年9 月22日以83年度偵緝字第85號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95年6 月9 日死亡,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160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本院83年度易字第2926號案卷附之起訴書1 份、本院卷附被告戶籍查詢資料1 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他字第440 號卷附上開判決書1 份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彈,經鑑定具殺傷力,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898號案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3年3 月4 日刑鑑字第55596 號鑑驗通知書1 紙可稽(83年度偵字第1898號卷第56、57頁),堪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之槍、彈,均屬違禁物。

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   品                                 │
├──┼────────────────────────┤
│ 1  │具殺傷力之仿柯特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槍改造而成之│
│    │手槍壹枝(編號:0000000000號)                  │
├──┼────────────────────────┤
│ 2  │具殺傷力之子彈貳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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