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477,2009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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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刑期2 年4 月,於民國97年2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刑期2 年4 月,於97年2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 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2903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4 月2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0日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3 月3 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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