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532,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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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乙○
即 被 告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主 文

乙○、甲○○之限制出境處分應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為限制住居之一種處分,均屬於為停止羈押所得為之處分,又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查,被告乙○、甲○○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9日判決無罪,有判決書可參,且其二人前於96年7 月25日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均經本院裁定以新台幣壹仟萬交保,本院於判決後,因認定被告二人無罪,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16條所示之事由,是在上訴期間,並無再予諭知限制出境之必要,是參以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認被告乙○、甲○○解除限制出境處分之聲請均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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