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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8092號),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子彈叁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惟該案扣案之子彈5 顆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6 月11日刑鑑字第0980072764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前述扣案之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此有該局98年6 月11日刑鑑字第0980072764號鑑驗書乙份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彈藥無訛,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
又該案被告甲○○經偵查後,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聲請人於98年7 月14日處分不起訴確定,亦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考,是聲請人就上開子彈5 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因鑑驗而試射之子彈2 顆已無殺傷力,失其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彈藥性質,已非為違禁物,而無從宣告沒收,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部分,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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