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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淨重拾壹點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3 月10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臺北縣八里鄉○○○街12號新八里汽車旅館607 號房內,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淨重11.92 公克),被告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64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犯行為該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簽結,惟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淨重11.92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於97年9 月14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560 巷95號新加坡汽車旅館320 室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22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4月13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緝字第164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2294號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緝字第164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又於上開時地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為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簽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820 號卷附簽呈1 紙可稽,是上開事實應可認定。
扣案白色晶體5 包(淨重11.92 公克),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820 號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4 月20日刑鑑字第0980036417號鑑定書1 紙可憑,足證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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