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即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 萬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保證後,已獲釋放。
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並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爰檢附通緝書、通知執行送達證書回證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紙,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