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聲,1889,2010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99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胞兄李國雄因突發性心臟病危急住院須開刀醫治,醫院囑咐開刀須直系親屬前往簽名;

又被告同居人乙○○之母親於99年10月死亡,需被告交保前往處理善後;

另被告開設之妞妞金飾加工企業社共8名員工因被告收押而無法領取薪資,亦急待被告交保出去處理資金善後,為此,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一)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有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3月19日刑鑑字第0960028016號槍彈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8月6日函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扣案改造手槍1支、武士刀1把可佐,足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及同法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前經通緝到案,足認已有逃亡之事實,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故本件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

(二)另法院於認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及有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而為考量,被告之家庭或工作因素與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是否已經消滅之判斷並無直接關係,非在必予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所指被告之家庭、工作現況等情,亦不影響被告有無羈押必要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從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經核目前尚無其他適合方式足以擔保被告能順利完成刑事追訴審判,故仍有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