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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承璋律師
林契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上開之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 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本院於99年11月18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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