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審交易,467,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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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交易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安
楊明珅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95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曾世安告訴被告楊明珅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及告訴人楊明珅告訴被告曾世安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楊明珅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曾世安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楊明珅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告訴人曾世安於99年11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被告2 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第16頁及第1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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