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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義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義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義燦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義燦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0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4 月),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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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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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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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5 月(│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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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年月日 │99.03.11晚間 │99.03.17上午 │9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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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關 │宜蘭地檢99年度│宜蘭地檢99年度│宜蘭地檢99年度│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392、15│偵字第1392、15│毒偵字第347 號│
│ │81、1734號 │81、173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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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宜蘭地院 │ 宜蘭地院 │ 宜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 │99年度訴字第 │99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180 號 │180 號 │332 號 │
│ ├────┼───────┼───────┼───────┤
│ │判決日期│ 99.07.09 │ 99.07.09 │ 9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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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宜蘭地院 │ 宜蘭地院 │ 宜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 │99年度訴字第 │99年度易字第 │
│ │ │180 號 │180 號 │332 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9.08.02 │ 99.08.02 │ 99.09.28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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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宜蘭地檢99年度│宜蘭地檢99年度│宜蘭地檢99年度│
│ │執字第1502號(│執字第1502號(│執字第1857號 │
│ │編號1 、2 曾經│編號1 、2 曾經│ │
│ │宜蘭地院以99訴│宜蘭地院以99訴│ │
│ │180 定刑) │180 定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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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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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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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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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年月日 │98年中旬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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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9年度│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8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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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審簡字第│
│ │ │115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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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審簡字第│
│ │ │1152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9.10.26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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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士林地檢99年度│
│ │執字第4179號(│
│ │囑託宜蘭地檢代│
│ │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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