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聲,1880,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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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物案件(99年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國崛起」盜版光碟壹套(共陸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72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扣案之「大國崛起」盜版光碟1 套6 片(98年保管字第3856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嫌,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28日以98年度偵字第13729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

而聲請人所聲請沒收之扣案「大國崛起」盜版光碟1 套(共6 片),係供被告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則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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