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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承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承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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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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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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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6.07.16 │96.08.01回溯96│96.10.30 │
│ │ │小時內某時 │(聲請書誤載為│
│ │ │ │96.10.30回溯4 │
│ │ │ │日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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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6年度│臺北地檢96年度│士林地檢96年度│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2174號│毒偵字第3885號│毒偵字第2617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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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21│97年度易字第56│96年度訴字第12│
│ │ │01號 │1 號 │8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12.31 │ 97.03.28 │ 97.09.2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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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21│97年度易字第56│96年度訴字第12│
│ │ │01號 │1 號 │82號 │
│ ├────┼───────┼───────┼───────┤
│ │判決確定│ 97.02.04 │ 97.04.21 │ 97.11.03 │
│ │日期 │(聲請書誤載為│ │ │
│ │ │94.02.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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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士林地檢97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
│ │執字第1451號 │執字第2810號 │執字第63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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