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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鈞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0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鈞傑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鈞傑前經本院認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 月1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99年12月9 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本院判處罪刑,宣告之刑不輕,為防免其逃亡,有害日後其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應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非可因具保、責付而足替代,實有羈押之必要。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又被告本案既經宣判,自無勾串之虞,已於99年11月23日當庭諭知即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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