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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王朝立
被 告 許有讓
李沱樹
王國華
顏鏞利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95 、258 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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