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事聲,20,2011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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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蘇啟新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消債)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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