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繼承人張水來之遺產無繼承權。
- 二、陳述:
-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四件。
-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二、陳述:
- 三、證據:提出刑事判決影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影本、和
-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 二、原告主張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
- 五、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78年度訴字第356號
本件係依張添丁之子100年9.
原 告 張添丁 已故).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朱鳳連
訴訟代理人 劉金全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繼承存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繼承人張水來之遺產無繼承權。
二、陳述:㈠原告已故之祖父張水來無子嗣,而收養張妹、張完為養女,並收兩造之母高麗容為媳婦仔,養女張妹固有繼承權,張完已於民國十四年七月八日經儲戶喪失繼承權,被告為媳婦仔依台灣民事習慣,應無繼承權。
㈡兩造之母於民國八年十一月十日招贅朱大頭,並於民國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原告,嗣於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離婚,又於民國十五年二月二日再結婚,並遷出養親家,原告被張水來收為養孫,以繼張姓香煙,戶籍上記載之關係為孫,而原告之胞妹、胞弟均從父姓「朱」,按台灣民事習慣招夫與媳婦仔間所生之子女對於招家財產並無繼承權,唯僅於招夫婚姻之際,預先有以將來出生之男子為繼嗣之特約時,或出生後,以其子為招家繼嗣者,始得繼承招家之財。
因此原告與被繼承人係祖孫關係,依台灣民事習慣,以孫輩之人為養子實應稱之為養孫,繼承順位與養子同,所以唯有原告與張完得以同一順位繼承張水來之遺產,被告並未因其為兩造父母結婚所生之子而取得對招家之繼承權。
㈢媳婦仔由養家主婚出嫁時,除另定書約或戶籍記載為養女外難謂其身分轉換為養女,因此兩造之母縱嗣後又出嫁與兩造父親結婚,其與張水來之身分關係,因無書約又無戶籍記載為養女,不得謂身分當然轉換為養女,故兩造之母於招夫及出嫁前,以媳婦仔之身分,招夫結婚後未轉換為養女,對養家均無繼承權,所生子女除原告因已為張水來養孫外,即被告對張水來之遺產並無繼承權,當然也無代位繼承之問題。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四件。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㈠兩造為同父母之兄妹,母高麗容固登記為張水來之童養媳,然張水來並無任何子嗣,且未收養任何人為其養子,民國八年十一月十日招贅即兩造生父朱大頭,可見張水來名義上雖收兩造之母為童養媳,但本意在收為養女,再為其招贅,故張水來與高麗容係以事實之行為成立收養關係。
與媳婦仔由養家主婚出嫁之情形不同,,不能相提並論,且此收養關係不因兩造父母於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離婚,再於民國十五年二月二日結婚而影響。
㈡兩造父母於贅婚期間生有原告、朱玉葉、離婚又再婚後生有被告、朱傳、朱鳳嬌。
兩造母親於光復後民國四十九年四月五日去世,應適用我國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之財產有繼承權,張水來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去世,因此高麗容之子女對張水來之遺產應有代位繼承權,被告之繼承權該與肯定。
㈢原告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託其媳婦黃美雪代為與被告和解,顯見原告已承認被告之繼承權。
三、證據:提出刑事判決影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影本、和解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五、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