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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藤田道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日本奇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
冊文件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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