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138,201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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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惟查,該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區○○街39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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