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47,2017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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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李森田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就任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非織工業公司)清算人後,即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100 年1 月14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嗣經本院於同年月31日以士院景民松100 年度司字第47號民事庭函准予備查在案。

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於同年7 月8 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1 年1 月4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 月30日、同年7 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2 年1 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月30日、102 年7 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3 年1 月2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 月30日、同年5 月19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同年12月3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4 年6 月30日、104 年5 月27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4 年12月3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5 年6 月30日及105 年5 月3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

茲聲請人以臺灣非織工業公司債權仍尚未收回,致無法如期完結清算,請求再次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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