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秀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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