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詹文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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