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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宛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錦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宛真、洪│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1.55% │
│ │27760 │錦文、許麗│1月01日起 │2月01日止 │ │
│ │元 │玲 ├──────┼──────┼───────┤
│ │ │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 │ │2月0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宛真、洪│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760 │錦文、許麗│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宛真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洪錦文及許麗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萬9,504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洪宛真於99年02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萬7,76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洪錦文及許麗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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