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峯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零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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