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157,2011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代 理 人 羅雪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敬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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