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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載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費用,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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