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賢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伶婕即蔡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118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伶婕即蔡│100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9243│秀春、蔡賢│ │ │算之利息。 │
│ │元 │明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蔡賢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6 月30日止累計443680元正未給付,其中169243元為消費款;
270836元為循環利息;3,60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