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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張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張淑珍 │10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159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朱張淑珍於95年1 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
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 日止累計170,008 元正未給付,( 其中91,591元為本金,78,417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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