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235,201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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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佳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覃錦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覃錦彬、謝│10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468 │佳臻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謝佳臻邀相對人覃錦彬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
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
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 日止累計99,031元正未給付,其中21,468元為消費款;
77,563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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