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進益 │100年7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22994│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進益 │100年7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0485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進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 日止累計480,441 元正未給付,其中222,994 元為消費款;
253,847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陳進益於92年5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元,約定自92年5 月15日起至95年5 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
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
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
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
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 日止累計62,145元正未給付,其中30,485元為本金;
29,296元為利息;
2,36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