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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鄭秋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
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 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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