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建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零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周建輝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803元、專案補償款3,033 元,共計 新臺幣14,836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 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促其履行,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謹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