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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貳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福祥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10,824元, 專案補償款5,252 元, 共計新臺幣16,076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 准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促其履行, 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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