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480,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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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林書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献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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