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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范珮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詩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詩靈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9.65% │
│ │139580│ │4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詩靈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9580│ │5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許詩靈前於民國(下同)093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約定。
詎料債務人100年04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139,580元,及自100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計8.45%合計機動計息(目前年息9.65%),暨自100年0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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