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614,2011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馨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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