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771,2011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姵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02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100年06月0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41,723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38,732元自民國100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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