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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炯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炯嚴 │100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9838│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炯嚴 │100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4394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炯嚴於94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 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9 日止累計266,765 元正未給付,( 其中139,838 元為本金,126,927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 、債務人陳炯嚴於91年1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91年1 月17日起至96年1 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0 年7 月9 日止累計27,823元正未給付,其中14,394元為本金;
11,350元為利息;
2,07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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