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895,2011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柯麗娟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89632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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