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2000,201108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富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旺懋食品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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