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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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