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金茂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薈溱即郭月美、曾美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曾美妹住於花蓮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顯違背上開專屬管轄之規定;
又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郭薈溱即郭月美已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