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2041,2011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金茂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薈溱即郭月美、曾美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曾美妹住於花蓮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顯違背上開專屬管轄之規定;

又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郭薈溱即郭月美已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