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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218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基源 │100年7月1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9%│
│ │405538│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基源 │100年7月1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9%│
│ │62244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李基源於99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 元,約定自99年11月12日起至104 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 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8日止累計
424,246 元正未給付,其中405,538 元為本金;
17,233元為利息;
1,47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李基源於99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元,約定自99年11月12日起至104 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8日止累計65,287元正未給付,其中62,244元為本金;
2,645 元為利息;39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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