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2242,2011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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