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2325,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台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熙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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