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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瓊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瓊秋 │民國100年7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04523│ │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瓊秋 │民國100年7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104523│ │4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 │
│ │ │ │ │ │滯第二個月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 │NT$400,延滯 │
│ │ │ │ │ │第三個月(含)以│
│ │ │ │ │ │上當月計付逾期│
│ │ │ │ │ │手續費NT$500 │
│ │ │ │ │ │,延滯連續三個│
│ │ │ │ │ │月以上(含)者,│
│ │ │ │ │ │其應付之逾期手│
│ │ │ │ │ │續費,以三個月│
│ │ │ │ │ │為上限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黃瓊秋於民國91年7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00 ,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
國100 年7 月4 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04,523 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05,763 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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