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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弘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相對人陳弘哲於民國96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63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
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0,001元整自民國099 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6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9 年0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
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001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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