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2453,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宗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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