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鄧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詠信即陳志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